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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关于民航黑龙江省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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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航黑龙江省 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6〕4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黑政函〔1986〕23号文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恢复民航黑龙江省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原管理体制。国办函〔1986〕4号文即停止执行。   具体事宜,请你们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八月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关于民航黑龙江省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关于民航黑龙江省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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