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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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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
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1〕18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的请示》收悉。经与国务院法制局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行政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的原则,环境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应当按照现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二、请你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经过研究和论证,对你局发布的《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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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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