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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北省举行唐山抗震十周年纪念活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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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北省 举行唐山抗震十周年纪念活动的批复 国办函〔1986〕2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举行唐山抗震十周年纪念活动的请示》(冀政〔1986〕63号)收悉。同意你省举行唐山抗震十周年纪念活动,纪念活动应力求节俭,邀请人员宜少。届时国务院领导同志将出席抗震纪念碑揭幕仪式。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北省举行唐山抗震十周年纪念活动的批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北省举行唐山抗震十周年纪念活动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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