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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产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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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征收电力建设 资金产品税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6〕83号 国务院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并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市)人民政府:   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关于免征电力建设资金产品税的报告》收悉。江苏、浙江、安徽三省和上海市为征集电力建设资金而提高工业用电价格所得收入须按规定缴纳产品税。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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