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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将珠海市香洲区的部分郊区列入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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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将珠海市 香洲区的部分郊区列入珠江三角洲 经济开放区范围的批复 国函〔1986〕13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三日《关于将珠海市香洲区列入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范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珠海市香洲区除沿海各岛屿外的郊区列入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范围,实行有关的政策规定。   二、香洲镇作为珠海市的老市区,仍实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发〔1984) 13号)中的有关政策规定。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将珠海市香洲区的部分郊区列入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范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将珠海市香洲区的部分郊区列入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范围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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