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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梅州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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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梅州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9〕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梅州机场对外开放的请示》(粤府〔1988〕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梅州机场,但只限我国籍飞机开办梅州至香港的客运包机业务。包机架次由中国民航局视运力情况确定。 二、同意梅州机场设置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核定人员编制一百零一人,其中海关三十五人、边防和安检五十人、卫检八人、动植检八人。口岸办五人属地方编制,由你省调剂解决。上述人员,除边防外,均从现有党政机关人员中调配解决,不在社会上招收。所需的办公、生活设施和开办费,由你省解决。 三、机场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宣布。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梅州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梅州机场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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