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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梧州长洲岛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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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新建梧州长洲岛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7〕1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民航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一月九日《关于报送<梧州长洲岛民用机场项目建议书>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梧州长洲岛民用机场。 二、机场场址确定在梧州市西南的长洲岛。 三、机场规模按满足安24类型飞机起降要求设计。 四、建设投资在设计任务书中审定,其中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筹措四分之三,中国民航局在“八五”计划期间安排四分之一。 五、具体事宜,请你们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七年十月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梧州长洲岛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梧州长洲岛民用机场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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