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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大长山岛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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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新建大长山岛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7〕6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建设长海县大长山岛民用机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大长山岛民用机场,机场场址位于大连市长海县大长山岛。 二、该机场按起降国产运十二型飞机的技术要求设计,建设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三、机场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按中国民航局规定制定。机场建成后,如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胞前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新建机场的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大长山岛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大长山岛民用机场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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