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230,428 · FONDS 120
←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迁建珠海直升机场的批复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迁建珠海直升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7〕10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民航局一九八六年十月四日《关于迁建珠海直升机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建珠海直升机场。 二、机场按原有规模迁建,并留有发展余地,迁建工程所需投资由广东省珠海市负责解决。 三、新机场建成后,原机场报废,土地及部分建筑物移交珠海市。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解决。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迁建珠海直升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迁建珠海直升机场的批复 登录 注册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