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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吉林二台子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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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 吉林二台子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8〕14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九月七日吉政文〔1988〕4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军民合用吉林市二台子机场的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军民合用吉林二台子机场。 二、机场的使用、管理等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三、有关机场保障与建设、使用,由当地人民政府与有关军事单位协商解决。其他有关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四、开辟航线问题,由中国民航局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九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吉林二台子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吉林二台子机场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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