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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义乌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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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义乌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88〕13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要求军民合用义乌机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义乌机场实行军民合用。民航站在机场外选址建设,自成体系。民航站的管理经营等问题,按中国民航局的有关要求办理。 二、关于起降机型等具体问题,请浙江省人民政府与有关单位商定。飞机航线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义乌机场军民合用后,民航飞机应服从部队军用飞机飞行的需要,服从统一指挥,保证飞行安全。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义乌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义乌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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