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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路桥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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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路桥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87〕15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并国家民航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一日《关于要求对路桥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路桥机场实行军民合用。民航设施在机场外选址建设,自成体系。 二、关于起降机型等具体问题,请浙江省人民政府与有关单位商定。飞行航线按有关规定办理。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路桥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路桥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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