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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云南迪庆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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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新建云南迪庆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7〕7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新建迪庆民用机场的请示》(云政发〔1995〕1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迪庆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中甸县城西南拉咱坝。   二、机场建设规模为:飞行区按4C级标准、航站区按满足2005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设计。工程总投资18500万元。所需建设资金由你省和迪庆藏族自治州筹措解决。   三、机场建成后,产权归地方,由地方负责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云南迪庆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云南迪庆民用机场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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