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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宜昌黄龙寺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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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新建宜昌黄龙寺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3〕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建设宜昌民用机场的请示》(鄂政发〔199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宜昌黄龙寺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宜昌市黄龙寺附近。 二、机场建设规模,按满足起降波音737飞机的技术要求设计,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工程总投资控制在八千万元以内,资金全部由地方筹措解决。 三、新机场产权归地方,由地方管理使用,中国民航局实行行业管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宜昌黄龙寺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宜昌黄龙寺民用机场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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