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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空军连城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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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空军连城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2000〕7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民航总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连城机场为军民合用机场的请示》(闽政〔1999〕文1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连城机场实行军民合用。该机场按支线飞机使用要求进行扩建,所需建设资金由地方政府筹措。 二、机场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空军连城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空军连城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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