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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济宁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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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济宁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97〕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民航总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济宁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请示》(鲁政发〔1995〕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济宁机场实行军民合用,机场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二、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民用航站。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济宁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济宁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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