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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云南省瑞丽等口岸设置商检机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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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云南省瑞丽等口岸 设置商检机构的批复 国函〔1987〕11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九日《关于在我省开放口岸瑞丽、畹町和昆明机场设置商检机构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瑞丽、畹町、昆明三个口岸设置商检机构,增加商品检验人员编制共三十五人。机构设置和编制分配的有关具体事宜,由你省商国家商检局确定。人员来源,从现有党政机关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 二、所需办公、生活用房的投资,由你省解决。检验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商检部门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云南省瑞丽等口岸设置商检机构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云南省瑞丽等口岸设置商检机构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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