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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设立鞍山海关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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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鞍山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8〕11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关于设立鞍山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鞍山海关(处级)。   二、人员编制六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鞍山海关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四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设立鞍山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设立鞍山海关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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