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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设立苏州、常州海关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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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苏州、常州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8〕11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关于在苏州、常州分别设立海关机构的请示》及《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苏州、常州海关(处级)。 二、人员编制一百四十人,其中苏州海关八十人,常州海关六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海关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分别由苏州、常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四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设立苏州、常州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设立苏州、常州海关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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