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211,191 · FONDS 70
←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设立淄博、潍坊海关的批复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国务院关于设立淄博、潍坊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8〕11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淄博、潍坊海关的请示》(鲁政发[1988]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淄博、潍坊海关(均为处级)。   二、人员编制八十人,其中淄博海关四十人,潍坊海关四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由淄博、濮坊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设立淄博、潍坊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设立淄博、潍坊海关的批复 登录 注册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