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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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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实行 沿海开放城市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函 〔1995〕1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北京市列为开放城市全面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请示》(京政文字〔1994〕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有关政策。   二、原则同意北京市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具体项目按程序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三、关于北京市在2000年前打捆使用30亿美元国外贷款问题,由国家计委进一步研究。   四、关于扩大北京市第一、二产业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自行审批三星级以下的外商投资宾馆、饭店问题;关于发展出口农业所需的进口设备、药物和种苗等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问题;关于设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保税区、增加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试点指标问题;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有创汇能力的国内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由北京市自行审批问题,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国 务 院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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