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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进出口商品统一采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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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进出口商品统一采用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6〕64号 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统一采用HS编码管理进出口货物监管证件的请示》(署信筹〔1996〕45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监管,规范商品分类标准,维护贸易秩序,加快通关速度,同意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技术协调一致的国家标准。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编号、发布。 二、该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与标准应用维护工作,委托海关总署负责。 三、该国家标准未发布实施之前,由海关总署向各有关部门提供海关HS编码商品目录。对需海关在进出口环节进行监管的商品,由有关部门重新核对或确定编码,并由海关总署和有关部门逐项予以明确。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进出口商品统一采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进出口商品统一采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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