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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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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出入境 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1999〕36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在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请示》(署检〔1999〕28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必须正确设计、使用和悬挂,以尊重和爱护国徽及其图案。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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