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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建设乡级广播电视收转站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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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 建设乡级广播电视收转站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6〕15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我区继续进行乡级太阳能广播电视收转站建设的请示》(藏政发〔1995〕82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区继续建设600座乡级太阳能广播电视卫星收转站,所需5000万元资金由国家计委今明两年安排下达,包干使用。对这笔资金要专款专用,明确责任,保证用于乡级太阳能广播电视卫星收转站的建设。请你区会同广播电影电视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投资效益。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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