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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哈尔滨市城区塑建李兆麟等四位革命烈士雕像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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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哈尔滨市城区 塑建李兆麟等四位革命烈士雕像的复函 国办函〔1996〕2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哈尔滨市城区塑建李兆麟等4位革命烈士雕像的请示》(黑政发〔1996〕20号)收悉。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为了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同意在哈尔滨市城区塑建李兆麟、杨靖宇、赵尚志、金剑啸四位革命烈士雕像。      二、请按照文化部、建设部《关于颁发〈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艺发〔1993〕40号)的有关规定,搞好雕像的设计、规划、建设和管理。该项目所需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哈尔滨市城区塑建李兆麟等四位革命烈士雕像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哈尔滨市城区塑建李兆麟等四位革命烈士雕像的复函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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