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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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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对外合作开采 陆上石油资源有关问题的函 国办函〔1999〕27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你部《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油田对外合作有关问题的请示》(〔1998〕外经贸资发第90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批复,批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将原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签订的6个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转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继续履行。 二、在国家已经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块内,允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继续对外谈判、签订新的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依照法定程序报你部批准后执行。 三、有关行政法规修订后,依照其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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