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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南京市新街口广场重塑孙中山雕像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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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南京市新街口 广场重塑孙中山雕像的复函 国办函〔1996〕6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南京新街口广场重塑孙中山雕像的请示》(苏政发〔1996〕97号)收悉。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为了纪念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弘扬民族精神,推动祖国统一大业,对广大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同意在南京市新街口广场重塑孙中山雕像,经费由南京市自筹。   二、请你省及南京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孙中山雕像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高质量完成重塑孙中山雕像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南京市新街口广场重塑孙中山雕像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南京市新街口广场重塑孙中山雕像的复函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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