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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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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6年3月31日前 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办函〔1997〕57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仍延用1996年3月31日前的进口税收政策,直至进口完毕。请按此精神发文公布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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