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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对拉美地区出口煤炭业务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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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五金矿产 进出口总公司对拉美地区出口 煤炭业务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7〕24号 外经贸部:   你部《关于恢复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对拉美等地区出口煤炭业务的请示》( 〔1996〕外经贸矿发第59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恢复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对拉美地区出口煤炭的业务,重点开发巴西等拉美地区的市场,不得进入目前由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出口煤炭的日本、韩国、东南亚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市场。 二、该公司煤炭出口货源、价格、运输、客户及口岸等问题,要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国家煤炭出口部际协调会议的指导和管理,接受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协调。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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