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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张剑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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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 张剑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2000〕12号 公安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授予陕西省公安厅消防局副政治委员张剑武警上校警衔。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二○○○年二月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张剑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张剑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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