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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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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 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国函〔1997〕113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现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的排列顺序通知如下: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港”。    二、在全国行政区划序列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列在台湾省之前。                             国 务 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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