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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河等14个边境经济合作区财政政策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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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黑河等14个边境经济 合作区财政政策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7〕2号 财政部、国务院特区办公室:   财政部《关于1995年以后14个边境经济合作区财政优惠政策的函》(财地字〔1996〕26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1996年至1998年的三年内,对黑河、绥芬河、珲春、丹东、满洲里、二连浩特、伊宁、塔城、博乐、畹町、瑞丽、河口、凭祥、东兴等14个边境经济合作区,1995年两税应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减去1993年两税应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实行定额返还的政策。具体办法由你们商有关方面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一月四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河等14个边境经济合作区财政政策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河等14个边境经济合作区财政政策问题的复函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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