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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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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各项要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12月2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以下要求完成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的检查验收工作:
(一)检查验收任务。全面检查验收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餐饮消费安全、药品质量安全、猪肉质量安全、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等八个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的问题,未达到工作目标的地区要分析原因、限期整改。
(二)检查验收内容与方式。围绕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提出的20个工作目标,特别是12个100%量化工作目标开展检查验收,具体内容可参考《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验收表》(附件1)。检查要深入基层,力求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做出客观评估。现场检查内容可参考《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场检查表》(附件2)。
(三)检查验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形成专题报告报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要全面、真实反映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情况,总结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立长效机制的措施和相关工作建议。
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检查验收的基础上,12月下旬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检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由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主要采取听取当地政府汇报、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
三、专项整治八个专项任务的国务院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好所负责专项整治任务的督查工作。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检查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凑数字。要通过检查验收,进一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行业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加强薄弱环节,巩固取得成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为长抓不懈、全面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体水平进一步奠定基础。
附件:1.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表
2.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场检查表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
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 项 整 治 行 动 检 查 验 收 表
检查验收项目
检 查 验 收 要 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全国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
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二、生产加工食品安全质量整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
食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食品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
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
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
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
全面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
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
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实现95%以上。
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10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
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
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
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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