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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健康申报有关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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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健康申报有关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6号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23年8月30日零时起(当地时间),入境人员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时,无需申报行前48小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或抗原检测结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9日 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健康申报有关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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