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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名单(2021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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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名单(2021年)》的通知 农渔发〔2021〕30号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有关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21〕13号)的有关要求,我部组织开展了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活动。经各主体自愿申请、县市省逐级审核、省级验收公示,以及我部公开征询意见,共有65家单位符合创建标准。现将《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名单(2021年)》(见附件)予以公布,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各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示范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督促示范区继续完善各项制度建设,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对示范区的支持力度,使其优先享受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等惠渔政策,提高示范区创建活动积极性,不断扩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规模,推动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 附件.docx 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名单(2021年)》的通知.pdf-定.pdf 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名单(2021年)》的通知 农渔发〔2021〕30号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有关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21〕13号)的有关要求,我部组织开展了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活动。经各主体自愿申请、县市省逐级审核、省级验收公示,以及我部公开征询意见,共有65家单位符合创建标准。现将《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名单(2021年)》(见附件)予以公布,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各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示范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督促示范区继续完善各项制度建设,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对示范区的支持力度,使其优先享受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等惠渔政策,提高示范区创建活动积极性,不断扩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规模,推动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 附件.docx 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名单(2021年)》的通知.pdf-定.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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