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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关于印发《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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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工信部联消费〔202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广东省、贵州省、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中央医药储备单位: 现将《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关于印发《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工信部联消费〔202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广东省、贵州省、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中央医药储备单位: 现将《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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