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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取消一批证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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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19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我局决定取消的19项证明事项(见附件1、2)予以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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