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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关于对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标志实施保护的公告(第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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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二九四号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提交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等14件奥林匹克标志和“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会徽”等4件残奥会标志予以公告。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等14件奥林匹克标志和“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会徽”等4件残奥会标志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2月1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二九四号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提交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等14件奥林匹克标志和“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会徽”等4件残奥会标志予以公告。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等14件奥林匹克标志和“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会徽”等4件残奥会标志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2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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