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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关于2019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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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19〕7号 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1、2、3)。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11日 关于2019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19〕7号 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1、2、3)。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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