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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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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动物饲养场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牧函〔2018〕29号 广东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牧函〔2018〕7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基于风险评估确定选址问题 动物饲养场选址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符合对相关场所距离的要求。 但是,对于人口集中区域等特殊地方建立动物饲养场可以根据所选场址与周边场所的地理和人工屏障等情况,经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确认能够有效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的,可以对动物饲养场与周边场所的距离要求作适当技术性调整。 二、关于动物饲养场围墙 种畜禽场区周围应当建有实体围墙,其他动物饲养场场区周围应当建有能够防止畜禽出入的围墙、围栏等隔离设施。 特此函复。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29日 附件:农办牧函〔2018〕29号.CEB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动物饲养场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牧函〔2018〕29号 广东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牧函〔2018〕7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基于风险评估确定选址问题 动物饲养场选址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符合对相关场所距离的要求。 但是,对于人口集中区域等特殊地方建立动物饲养场可以根据所选场址与周边场所的地理和人工屏障等情况,经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确认能够有效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的,可以对动物饲养场与周边场所的距离要求作适当技术性调整。 二、关于动物饲养场围墙 种畜禽场区周围应当建有实体围墙,其他动物饲养场场区周围应当建有能够防止畜禽出入的围墙、围栏等隔离设施。 特此函复。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29日 附件:农办牧函〔2018〕29号.CEB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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