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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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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现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本标准适用于苏州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虎丘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涉及的补偿。
三、征地区片划分不作调整,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吴江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71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6500元/亩,安置补助费35000元/人;区片Ⅱ执行标准为70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5500元/亩,安置补助费35000元/人。
吴中区、相城区和虎丘区分别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71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6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5000元/人;区片Ⅱ执行标准为70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5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5000元/人。
姑苏区和苏州工业园区整体划定为区片Ⅰ,执行标准为71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6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5000元/人。
自2026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其行政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
四、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以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要求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市、区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
六、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中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化解。各地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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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县(市、区)
区片
编号
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价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区片范围描述
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土地
补偿费
(元/亩)
安置
补助费
(元/人)
吴江区
I
71500
36500
35000
71500
50050
松陵街道、横扇街道、八坼街道、同里镇、江陵街道、黎里镇、盛泽镇
II
70500
35500
35000
70500
49350
平望镇、震泽镇、七都镇、桃源镇
吴中区
I
71600
36600
35000
71600
50120
长桥街道、木渎镇、郭巷街道、城南街道、越溪街道、太湖街道
II
70600
35600
35000
70600
49420
甪直镇、横泾街道、临湖镇、东山镇、金庭镇、光福镇、胥口镇、香山街道
相城区
I
71600
36600
35000
71600
50120
元和街道、澄阳街道、北河泾街道、太平街道、黄桥街道、渭塘镇
II
70600
35600
35000
70600
49420
阳澄湖镇、北桥街道、漕湖街道、黄埭镇、望亭镇
姑苏区
I
71600
36600
35000
71600
50120
全区
苏州工业园区
I
71600
36600
35000
71600
50120
全区
虎丘区
I
71600
36600
35000
71600
50120
浒墅关镇、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桥街道、狮山街道、横塘街道
II
70600
35600
35000
70600
49420
通安镇、镇湖街道、东渚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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