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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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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010-65209114(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26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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