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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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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郑盛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5月19日,相关公司发布对外投资公告,该对外投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4月16日形成,公开于2024年5月19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郑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多次联络接触。2024年5月6日至5月10日,郑盛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相关公司股票,共计获利2,093,268.85元。
郑盛利用涉案账户交易相关公司股票的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发展过程、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郑盛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第一,郑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敏感期内联络事宜与内幕信息无关。第二,郑盛控制的证券账户开立与交易行为存在合理性。第三,郑盛仅提供投资建议,并未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
经复核,我会认为:本案联络接触相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郑盛控制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当事人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郑盛违法所得2,093,268.85元,并处以6,279,806.5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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