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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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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5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已经2023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23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23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12日国税发〔1998〕126号公布, 2010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确认, 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修改,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不适应新个人所得税制,全文废止。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1998年9月28日国税发〔1998〕156号公布, 2010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确认,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已被新的税收规定替代,全文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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