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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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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于2021年4月12日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予以发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A类申报表(附件1)包括1张主表和5张附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B类申报表(附件2)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   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同时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3),包括1张主表和4张附表,用于采集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doc      2.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doc      3.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27日 税费征管,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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