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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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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系统督查工作,更好地推动重点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2015年2月制定的《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系统督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XXX的督查(整改)通知(模板).doc 2.国家税务总局督查组公告(模板).doc 3.督查工作底稿(模板).doc 4.督查报告(模板).doc 5.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台账(模板).doc 6.系统督查专报(模板).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5日 系统督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系统督查工作,科学推进工作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督查工作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系统督查。   第三条 系统督查是指为保证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税务总局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实及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采取适当方式,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 系统督查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安排、领导授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系统督查由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办公厅应当在税务总局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下,加强与督察内审、巡视、干部监督部门以及相关司局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避免重复交叉,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章 方式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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