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月4日
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系统督查工作,科学推进工作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督查工作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系统督查。 第三条 系统督查是指为保证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税务总局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实及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采取适当形式,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 系统督查应当以文件规定、会议决定、领导批示为依据,以实现督查任务为目标,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安排、领导授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系统督查工作由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办公厅应当加强与督查内审、巡视、干部监督部门以及相关司局的统筹协调,避免重复交叉,以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章 任务和流程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