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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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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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