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224,358 · FONDS 106
← Back to document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5日 该文件非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制定,查询结果仅供参考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