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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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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就明确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退(免)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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